担保物权消灭的前提条件
(1)主债权消灭。
(2)担保物权实现。
(3)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。
(4)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人提供担保,未经其书面同意,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,担保人不再承担 相应的担保责任。
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抵押的财产以及不可以抵押的财产
1.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
(1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。
(2)建设用地使用权。
(3)以招标、拍卖、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。
(4)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。
(5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。
(6)交通运输工具。
(7)法律、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以建筑物抵押的,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。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,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。
2.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
(1)土地所有权。
(2)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,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。
(3)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。
(4)所有权、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。